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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8     作者:    浏览:12852次

         2017年7月20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76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频发,冲击了医疗秩序,对医患双方造成严重侵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国务院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未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统一立法,相关管理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起草《办法》时,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检查行为、诊疗行为、护理行为等)引发争议的预防与处置。

   《办法》分总则、预防、处置、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7条,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明确预防处置职责,完善预防处置工作体制;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细化医疗纠纷事前防范措施;三是依法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四是引导医患双方,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四、《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制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职责,完善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制。一是政府负有领导责任,要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卫计、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三是市县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市县政府要适当安排调解工作经费。四是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

    五、《办法》对医方预防医疗纠纷有何责任规定?

    《办法》对医方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诊疗规范,不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关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二是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明确质量安全和防范处置责任。三是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公示相关信息,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及时解决患者提出的问题。四是保障患者对病情和医疗措施的知情权、选择权。五是规范病历书写,严格病历管理。

    六、《办法》对患方预防医疗纠纷有何责任规定?

    《办法》对患方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以下规定: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2)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3)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4)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疾病治疗需要等实际情况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5)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6)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同时,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3)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4)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5)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6)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7)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对症施策,采取下列措施处置医疗纠纷:(1)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2)组织本医疗机构专家对产生纠纷的医疗行为进行会诊、讨论,并将会诊、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者启封。(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书面告知其尸检的相关规定。患者近亲属同意尸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尸检。(5)配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八、发生医疗纠纷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办法》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医疗纠纷:一是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二是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2)对滋事扰序人员,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收缴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驱散肇事人员,或者将肇事人员带离现场;(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九、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办法》对医疗纠纷处理的5种法律途径作出规定:一是通过双方协商,自行和解争议;二是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是通过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引入第三方机制,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解决争议。

    十、《办法》对自行和解作出哪些规定?

    实践中,近一半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快速化解的,《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鉴于全省各市对自行和解的赔偿限额均已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我省各市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办法》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自行和解赔偿限额。

    十一、《办法》对医疗责任保险作出哪些规定?

    将医疗责任保险引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规范医疗纠纷处置;有利于分散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通知承保企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医调委通知承保企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承保企业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承保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十二、《办法》对医调委调解作出哪些规定?

    人民调解组织属于第三方组织,其调解更为公正,更易于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避免了自行和解的不稳定性,也避免了司法诉讼成本高耗时长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的相关规定,《办法》根据医疗纠纷的特点,对医调委调解作出规定:(1)独立调解医疗纠纷;(2)可就诊疗是否有过错行为、其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咨询专家意见;(3)需要鉴定的,经双方同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需要查阅病历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5)调解时限的规定;(6)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等。

    十三、《办法》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九种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