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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8     作者:    浏览:6945次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由省级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职健秘〔2021〕80号),明确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和要求。

  2021年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明确取消甲级资质认可,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为做好改革期间资质认可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22〕350号),对应调整优化资质认可相关要求和程序。

  2023年1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明确将取消资质等级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调整为原《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的条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2024年4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应调整了资质认可具体条件和程序,并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具体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决定》《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后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通知》要求,在充分掌握《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职健秘〔2021〕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22〕350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6月19日起草形成《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初稿,6月21日向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和省疾控局相关处室、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后,7月8日形成《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7月10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于7月30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整合了皖卫职健秘〔2021〕80号和皖卫传〔2022〕350号文件相关内容,正文与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文件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总体章节架构基本一致,共七章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受理部门。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委政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二是细化技术评审要求。明确技术评审专家从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中随机抽取。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考核认定要求。三是增加可申请事项内容。明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增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等情形的办理要求,并对应完善相关申请表单,增加相关申请表或申请选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与受理。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机关为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七项申请材料,具体由委政务窗口负责办理。二是技术评审。资质认可机关从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技术评审,明确了技术评审的程序、内容和具体要求。三是报批和认可。资质认可机关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明确了资质证书样式、取得资质单位信息公告及系统填报要求。四是资质变更。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情形的办理手续作出规定。五是增加业务范围。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办理要求。六是资质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七是其他。对申请单位、资质认可机关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等在资质认可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明确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办理要求。

  四、新旧政策差异

  因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文件印发后,我省已对应调整过资质认可相关要求和程序,故《实施细则》未对资质认可程序再次进行调整。资质认可条件和技术评审要求按照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文件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皖卫职健秘〔2021〕80号、皖卫传〔2022〕350号文件同时失效。

  2.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或吊销)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3.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该报刊。

  六、涉及内容咨询方式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0551-62999554。

(转自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