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怀宁县人民医院
健康咨询电话:0556-4633700 4633363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之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保障重点 突出创新点和亮点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10-30     作者:    浏览:1107次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们认为,《指导意见》强调了保障重点,突出了创新点和亮点,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一、强调了多元主体和特殊需求两个保障重点

  (一)强调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促进多元服务主体的深度融合。

  一方面,坚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基本形式,同时推动机构和社会力量向居家、社区延伸。《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同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促进养老和医疗卫生服务主体的融合与资源共享。《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此外还要推动社区和乡镇一级医养资源的共享和服务衔接。

  (二)重点关注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困难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服务基本保障。

  困难老年人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点人群。《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服务,在社区和乡镇一级要重点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保障困难人群医养结合基本服务需求。

  二、突出了现代化、需求匹配精准化和医养联合化三个创新点

  (一)提高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方式,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衔接过程。

  智慧信息化是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的重要科技支撑手段。《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此外,强调积极发挥信息化作用,通过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等方式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衔接。

  (二)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动医养结合服务精准供给。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同时,强调通过建设相关信息系统,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与医疗机构相比,在家庭环境中提供医疗服务具有未知性和差异性等特征,《指导意见》指出,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提供保障。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监督抽查范围。

  三、突出了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三个亮点

  (一)完善医养结合多维度支持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从价格、保险、土地、财税等维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体系。价格方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保险方面,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土地方面,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财税方面,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

  (二)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连续性。

  《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养结合体系所包含的服务对象、服务供应主体与供应场域,为我国构建连续性“医—养—护”服务框架奠定了基础,以帮助老年群体适应和解决不断变化的医疗与长期照护需求。从本质上讲,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在照护缺口期内较为脆弱,“医—养—护”连续性服务体系填补了老年群体医疗与长期照护之间的缺口。同时,这一体系为老年群体从健康到疾病提供了全周期的服务,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失能失智、慢性疾病、高龄、残疾等老年群体,还包括身体状况和认知功能健康人群。此外,这一体系确保了“养”与“护”的供给能够随老年群体病程发展和照护需求不断变化而变化。服务供应主体包括各地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三)确保医养结合服务可持续性。

  《指导意见》从可支付性、可得性、可用性三个方面确保了医养结合服务的可持续性。首先,明确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其次,《指导意见》强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引导和支持退休返聘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从事医养服务等工作。最后,《指导意见》拓展了医养结合服务方式,增加了上门巡诊、“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医养结合方式,为肢体残疾、认知功能受损、视障残疾等特别困难群体提供更为可用的医养服务。

  (陈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全国老龄委第一届专家委员)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