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29 作者: 浏览:1014次
12月6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依据
部分地区返聘到龄退出村医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为规范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皖卫发〔2021〕17号)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基层〔2016〕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卫生健康委起草《到龄退出村医返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1月28日征求各市意见,并征求委相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11月30日再次征求各市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村医到龄退出和返聘管理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健全村医到龄退出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办理生活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明确村卫生室返聘要求。依据村医岗位设置方案,对村医数量低于规定配备标准或现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可结合实际择优返聘到龄退出村医。
(三)择优返聘到龄退出村医。明确村医返聘条件,强化村医自愿原则,到龄退出村医返聘可适当延长服务年龄。一是对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二是对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三是对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且中医药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认定,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对中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5周岁。。
(四)明确退出村医返聘程序。村医返聘由本人申请,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同意,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返聘。明确原村卫生室返聘和异地返聘要求。
(五)强化退出村医返聘注册。未满65周岁的返聘村医注册按照《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满65周岁的返聘村医每年均须注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退出村医返聘待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强化村卫生室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切实保障到龄退出返聘村医的合理待遇。
四、保障措施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返聘办法和期限。
五、咨询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0551-62998542